村民骂村主任一句“人渣”被拘留10天罚款500 打三场官司维权!

个案说法   2023-03-23 21:01:03

李文谦律师

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主任


【资料图】

案情

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,2020年3月26日14时许,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五里墩村委会召开村干部考评会议,村干部、各村民组长、党员代表参加。

林某作为五里墩村林岗村民组组长参加会议,王某某时任五里墩村村主任,王某某因制止林某的不当言语,而与林某发生争执,林某当众辱骂王某某“人渣”,王某某遂报警。县公安局经立案调查后,以侮辱他人为由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,罚款五百元。

林某不服该处罚决定,申请行政复议,光山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,撤销上述处罚决定。而村主任王某某不服,又将林某告上法庭,请求撤销光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复议决定,维持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。

林某认为其行为显著轻微,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,可以给与警告等教育,光山县公安局不顾社会效果随意处罚,激化双方矛盾。“人渣”不能算作侮辱,且争吵时间很短,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社会影响。

采访对话

方弘:骂人在生活中非常常见,但是仅仅因为骂人被拘留罚款的就不多见。本案林某被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?

李文谦律师: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,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《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》规定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构成情节较重:

(1)多次公然侮辱他人的;

(2)因公然侮辱他人,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;

方弘:林某认为人渣一词并非侮辱,您怎么看?

李文谦律师: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,如果骂一个人“人渣”,显然是构成侮辱的。林某虽然主张“人渣”不属于侮辱,但并没有阐述相关理由和依据,其该项主张并不成立。

方弘:林某认为当时争吵时间很短,自己从行为显著轻微,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,可以给与警告等教育,公安局不顾社会效果随意处罚,激化双方矛盾。您认为呢?

李文谦律师:首先,从法律规定与裁量标准来看,因为林某6年前确实因公然侮辱他人而受过治安管理处罚,所以10日拘留的处罚虽然是顶格处罚,公安机关的处罚合法,不存在林某所谓的“随意处罚”。

其次,林某认为因“争吵时间很短”,所以“自己的行为显著轻微,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”。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,确实是比较轻微,因为林某只骂了“人渣”而并没有用其他侮辱性词汇,至于社会危害性这个不属于本案的评判范围。因为公安机关对其处罚是因为其公然侮辱他人的事实。

再次,总的来讲,公安机关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,但并不合理,其从裁量幅度和处理矛盾上来说,我认为做的并不到位。
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情节较重的处5-10日的拘留,林某只骂了“人渣”,就处以10日,那林某会不会后悔当时骂少了呢?毕竟再多骂几句,顶格还是10日。

同时,林某上诉时也表示,村主任也骂了自己是“村霸”,公安机关作出处罚的证据也是村主任女儿侄儿录制的,存在删减。当然,从裁判文书中,看不到林某是否提交证据予以证明,但对公安机关而言,通过审慎客观调查,是可以对于是否存在双方互骂行为进行查明了。如果确实是互骂,那互相侮辱,即便村主任报案、林某未报案,但只对一方进行处罚、甚至还是顶格处罚,显然是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。

最后,事件起因是林某认为村主任私自篡改居民组合同、没资格当村主任,进而引发了纠纷,村主任报案称林某“公然侮辱”。但最后我们发现林某也只是骂了“人渣”二字,而且对于是否真的是互骂,我们在公安机关作为第三人的裁判文书中,也无法了解。

“化解社会矛盾,增进社会和谐,维护社会稳定”是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目的所在,现在林某觉得自己仅因为骂了“人渣”就遭到顶格处罚,而且觉得村主任也侮辱了自己为什么没被罚,甚至因为一句“人渣”而经历了处罚、复议、一审、二审上新闻,显然林某对此必然是耿耿于怀的,那么对于化解矛盾而言,这显然是未达到的。

结语

本案最终法院还是撤销了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,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。骂人虽然说生活中比较常见,但是骂人的风险也绝对不仅仅是行政拘留那么简单。祸从口出,太多的打架斗殴、伤人杀人案件是因为骂人引起的。所以,与人相处,相互尊重很重要。不要踩踏他人最幼小的尊严。当人被激怒,后果会很可怕。